2005年10月18日,一民工在工地上受伤,因只有工作十天,并且是通过一个小包工头介绍给一家建筑公司,该公司拒绝赔偿.我接受民工的代理后,积极与公司和包工头协商,但协商不成,但我没有灰心,通过做包工头的工作,要求其证明并作为被告,可以放弃追究其责任,经多次做工作,终于成功!通过相关的取证,最后一审判决按伤残等级赔偿了相应损失.公司不负,向二审上诉,二审维持原判!
该案成功之处在于巧妙地利用被告之间的矛盾,证明了民工与公司的劳动关系,以及伤害的事实,从而获得了成功!